2012年3月28日 星期三

新聞自由

看完龍紋身的女孩原著三部曲,讓我感受到任何權利,都不應比個人權利高!在龍紋身的女孩當中,男主角為了要找新聞線索,總得小心翼翼、在採訪自由、私隱、公眾利益、仕途得失之間找得平衡!
故事強調民主國家之中,因為有各項人身的保障,所以女主角雖然受國家壓迫廿載,但依然能有伸張正義的一天!
好了,當故事轉回現實中的香港,身為傳媒的我們,在伸展採訪自由的同時,到底有沒有為別人的私隱權設下一條底線?我們有沒有小心翼翼地處理別人的私生活?
我相信我們只要做好本份,新聞自由就是我們手中的劍!反之,當我們胡亂使用新聞自由,這就成了反戈之刄。我們不應以自己的自由,凌駕於別人私生活的痛苦之上。

下貼一篇相關新聞供參考:

偷拍藝人家裁侵私隱  1公里外拍攝 專員﹕報道不涉公眾利益
【明報專訊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裁定壹傳媒旗下《忽然1周》及《FACE》去年6月分別偷拍藝人黃宗澤、王浩信及陳自瑤在寓所內的活動侵犯私隱。私隱專員蔣任宏解釋,被拍攝者在家中有合理私隱期望,偷拍屬侵擾,加上有關報道是「花邊新聞」不涉公眾利益,因此裁定違反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,並首次就偷拍發出執行通知,要求採取措施糾正違反情。
不過,有新聞學者擔憂,私隱專員將「花邊新聞」定性為不涉公眾利益,等同為新聞自由劃下界線(見另稿)。
藝人黃宗澤去年在寓所被拍到全裸照片,陳自瑤及王浩信則被拍攝到親熱行為,相片分別刊於《忽然1周》及《FACE》。涉事的兩名藝人黃宗澤與王浩信表示,追討賠償並非最終目的,會再作商討,但承認事件對個人造成陰影,亦不同意偷拍的內容涉及任何公眾利益(見另稿)。蔣任宏昨日表示,有目標拍攝藝人照片,等同收集個人資料,裸照及親密行為更是非常敏感的個人資料。
《忽然1周》《FACE》提上訴
蔣任宏指出,涉事藝人被偷拍時正身處家中,其中,黃宗澤的單位在高層,王浩信及陳自瑤身處的8樓單位,面向平日公眾不可進入的斜坡,寓所景觀開揚,且很遠處才有建築物。調查人員曾到現場視察,難以單憑肉眼從拍攝地點看到單位內情,認為藝人不會預期有人從遠處以特別器材拍攝屋內情,「合理私隱期望較高」。
蔣任宏批評雜誌社的拍攝手法侵擾,指出雜誌社派出記者日以繼夜守候,並以長焦距鏡頭及放大器等較特殊攝影器材拍攝,是「有計劃的監察方法」。其中,《忽然1周》更於距離黃宗澤寓所1公里的一處避車處,以600mm/F2.8長鏡頭及1.4倍放大器拍攝。此行為屬不公平收集個人資料,違反私隱修例附表(1)的保障資料第1(2)原則,即「個人資料須以合法;及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下屬公平,的方法收集」。
指公眾利益不等同滿足公眾好奇
雖然雜誌社以偷拍涉及「公眾利益」作抗辯理由,辯稱為了證明藝人否認同居關係是不盡不實。但蔣任宏不同意,因為雜誌可以用其他方法證明藝人同居關係,但雜誌選擇刊登裸照及親熱等渲染照片,「公眾利益並不等同於滿足公眾興趣或好奇心」,故有關報道只是「花邊新聞」,不涉及公眾利益。
蔣任宏表示,現行法例並無明確界定及禁止傳媒偷拍,但仍須平衡採訪權及私隱。他表示,若資料收集行為愈侵擾,則愈可能被視為不公平收集資料,他強調每個個案獨立處理,不評論是否能套用在其他案例上。
發執行通知 不糾正可罰5萬囚兩年
立法會2006年通過「立法規管偷拍行為」議案,蔣任宏期望政府展開公眾諮詢,討論是否應加強保障個人資料。
公署已向兩雜誌送達執行通知,要求他們糾正導致違反的事宜。若雜誌社不遵守,或構成刑事罪行,最高可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。公署指雜誌社已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;兩雜誌社昨日均表示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,不評論事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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